4月28日,记者走访丹东新安步行街一些服装商场时发现,店内部分商品没有厂名、厂址,即俗称的“三无”商品。像这样的商品此前只能依法责令经营者整改,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依据。记者从丹东市工商局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对于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的销售者,将依据新施行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商场售卖‘三无’商品,在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对他们进行了约谈。”据丹东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局长宋骄影介绍,即将施行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中明令禁止销售“三无”商品,且明确了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责令经营者整改的同时,违法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监管办法》对消费者在展会上购买物品也给予保障。展销会的经销商流动性大、驻会时间短,当消费者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或消费纠纷还在处理中时,往往展销会已经结束了。对此,新法明确表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等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这也就意味着,在上述平台购物,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可以通过主办方查找到经营者进行维权。(齐钰 记者 叶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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