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丹东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享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科学调研论证,丹东市人大制定了《丹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并在丹东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3月23日,经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并建议更名为《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4月8日,该条例在《丹东日报》、丹东人大网站等媒体刊载公布。自此,丹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有了地方性的法律依据。(刘一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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